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6阅读量:(2159)
舞钢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舞刑初字第19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付士杰,河南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公诉刑诉(2014)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文生出庭支持公诉。赵某某及其辩护人付士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份,被告人赵某某未经批准占用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村基本农田5580平方米(折合8.3784亩)用于建设石料加工厂。并当庭出示了有关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证据,认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应认定自首,且系初犯,偶犯,当庭认罪态度好,建议法庭对赵某某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份,被告人赵某某未经批准占用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村基本农田5580平方米(折合8.3784亩)建设石料加工厂。2012年4月28日,经某某市金鹰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鉴定,该宗地耕作层遭严重破坏,无法耕种。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赵某某供述;证人刘某、赵某某、刘某某证言;鉴定意见;土地租赁协议;舞钢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赵某某非法占用土地卷宗;抓获经过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开办石子厂,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赵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赵某某系经过舞钢市公安局依法传唤到案的,因此赵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赵某某自首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赵某某当庭认罪、悔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伍仟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红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君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