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柳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3阅读量:(1405)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东民一初字第2000号
原告:柳某,日照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孔令宗,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深圳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驻青岛办事处职工。
原告柳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长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孔令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柳某诉称:原、被告经朋友介绍于2009年相识,××××年××月××日在莒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某某”,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赵某辩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柳某与被告赵某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于××××年××月××日在日照市莒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乳名某某。婚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两人婚后共同生活达两年多,且已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中已经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互谅互让,相互关爱,尚有和好的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柳某与被告赵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柳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长杰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洪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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