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杨某、张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2阅读量:(1656)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云刑初字第1991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出生于贵州省瓮安县,汉族,小学文化,保安,户籍地址贵州省瓮安县,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1月19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15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行政拘留,同年6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汉族,高中文化,保安,住贵州省黔西县,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2015年6月15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行政拘留,同年6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向糠,贵州中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18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张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6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云岩区三桥某某小区门口,由被告人杨某持钢管、张某某持红色油漆,将被害人杨某某、曾某、周某某、陈某、吴某某、李某、李某某停放在道路边的车辆损坏。被告人杨某、张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汽车维修费共计人民币1045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张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被告人杨某、张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
被告人杨某、张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系从犯且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张某某原系本市云岩区三桥某某小区保安。2015年6月,被告人杨某因小区门口有人乱停车致经常发生堵车现象而受到物业公司经理以及小区业主的责备。2015年6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欲对小区门口乱停放的车辆进行整治,遂伙同张某某在本市云岩区三桥某某小区门口,由被告人杨某持钢管,张某某持红色油漆,将被害人杨某某、曾某、周某某、陈某、吴某某、李某、李某某停放在道路边的车辆损坏。被告人杨某、张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汽车需花费维修费共计人民币1045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张某某在亲友协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谅解协议,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系从犯且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张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104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张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提起犯意、积极实施,其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受邀参与,其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当,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系从犯且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行政拘留的八天,即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邓 兵
人民陪审员 海 嫫
人民陪审员 田素珍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董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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