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曹某鑫与陈某贵、刘某玲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0阅读量:(1188)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库垦民初字第00212号
原告曹某鑫,男,19**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蒲泽林,新疆孔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贵,男,19**年出生。
被告刘某玲,女,19**年出生。
原告曹某鑫与被告陈某贵、刘某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桂芳进行独任审理。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曹某鑫委托代理人蒲泽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贵、刘某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鑫诉称,2011年年初,被告陈某贵在原告处购买了棉种3.75吨,棉种款37500元,当时被告陈某贵支付了7500元,余款30000元由被告陈某贵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陈某贵一直未付。2013年6月30日,原告找被告陈某贵为其换了一份欠条。原告又多次找被告陈某贵索款,被告陈某贵至今未付。被告陈某贵、刘某玲系夫妻,该30000元债务应当由二被告共同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给原告支付所欠的种子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陈某贵、刘某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1年年初,被告陈某贵在原告曹某鑫处购买了棉种3.75吨,棉种款为37500元,被告陈某贵支付了7500元,余款30000元未支付。被告陈某贵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2013年6月30日,被告陈某贵重新给原告曹某鑫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曹某鑫种子款30000元(叁万元)。欠条上有被告陈某贵的签名。
另查明,被告陈某贵与被告刘某玲系夫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曹某鑫的陈述、被告陈某贵出具的欠条一份、被告陈某贵、刘某玲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
本院认为:2011年年初,被告陈某贵在原告曹某鑫处购买了棉种,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陈某贵应当及时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陈某贵书写的欠条可以证实被告陈某贵欠原告曹某鑫棉种款30000元的事实。被告陈某贵、刘某玲系夫妻,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故原告曹某鑫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棉种款30000元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贵、刘某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曹某鑫支付种子款3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陈某贵、刘某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谢桂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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