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张某现与高某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20阅读量:(138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新2823民初386号
原告张某现,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河北邯郸市人,个体。
委托代理人陈光华,新疆纪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云,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河南许昌人,农民。
原告张某现诉被告高某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侯芳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现的委托代理人陈光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云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现诉称:2014年5月至2015年7月,被告在原告处赊购生产资料欠货款62930元,经催要,被告至今仍未偿付,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欠款62930元,支付利息4565元(3851元+714元),合计67495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高某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张某现为支持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
证据、欠条2张,收据1张,收条1张。证明:被告高某云在原告处赊购生产资料共欠原告货款62930元,利息4565元,合计67495元。被告高某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被告高某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1日至2015年7月15日被告高某云先后从原告处赊购生产资料,后经结算,被告高某云陆续给原告出具7800元欠条一张,32570元欠条一张,12960元收条一张,9600元收据一张,计共欠货款62930元,利息4565元,合计67495元。原告多次找被告高某云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高某云欠原告张某现农药货款62930元,有被告高某云给原告张某现出具的欠条在卷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以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货款62930元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息即4565元(从2014年8月1日起计至2016年2月20日止,共548天,逾期利息:40730元×0.005元/月÷30天/月×548天=3851元);(从2015年8月20日计至2016年2月20日止,计190天,逾期利息:22560元×0.005元/月÷30天/月×190天=714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某云于本判决生效日期起立即支付原告张某现货款62930元,逾期利息4565元,合计67495元。
诉讼费743.72元,由被告高某云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芳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胥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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