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刘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19阅读量:(2649)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鄂0281刑初48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无业。2015年9月24日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辩护人汪帮华,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冶检公诉刑诉(201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爱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汪帮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被告人刘某通过非正常渠道购进”复方咳喘灵胶囊”、”复方关节炎胶囊”、”止咳顺气丸”、”坐骨腰痛丸”等四种药品在其经营的大冶市国药春威连锁有限公司刘氏大药房对外销售,上述四种药品经黄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实,该药品未经批准,按假药论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汪帮华提出,被告人刘某销售假药未造成人员伤害,社会危害性小;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请求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被告人刘某通过非正常渠道购进”复方咳喘灵胶囊”、”复方关节炎胶囊”、”止咳顺气丸”、”坐骨腰痛丸”等四种药品在其经营的大冶市国药春威连锁有限公司刘氏大药房对外销售,获利百余元。2015年4月21日,大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大冶市国药春威连锁有限公司刘氏大药房检查时,扣押”坐骨腰痛丸”24盒、”止咳顺气丸”4盒、”复方咳喘灵胶囊”16盒、”复方关节炎胶囊”10盒。上述四种药品,经黄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标示为鸿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坐骨腰痛丸”、”止咳顺气丸”,具有药品特征,按药品处理,经核实,该药品未经批准,按假药论处;”复方咳喘灵胶囊”、”复方关节炎胶囊”具有药品特征,按药品处理,经核实,该药品未经批准,按假药论处。
2015年9月24日,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网上购物交易截图、药品销售记录、营业执照等书证;证人陈某、吴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从非正常渠道购进假药对外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汪帮华的该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长青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彭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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