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王*凤与徐*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19阅读量:(1812)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皖0881民初311号
原告:王*凤,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代理人:光勇,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冬,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桐城市。
原告王*凤诉被告徐*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翠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凤诉称:原告受雇在被告经营的**服饰(未登记注册)工厂做工。2015年12月14日双方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5768元并出具欠条,被告承诺当月底结清,但至今未付。故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原告工资5768元。
被告徐*冬未作出书面答辩,庭审中承认欠款属实,称其因经营亏损,暂时无支付能力。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被告雇用原告为其加工服装,2015年12月14日双方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5768元并出具欠条,原告催讨,被告未予给付。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欠款5768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徐*冬出据欠原告王*凤款,事实清楚,应当及时偿还,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冬欠原告王*凤款576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冬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翠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余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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