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谭某某与某某缸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19阅读量:(1215)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赣0402民初655号
原告谭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万俊锋,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缸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
原告谭某某诉被告某某缸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某委托代理人万俊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某缸盖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某某诉称:被告某某缸盖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自2014年至2016年期间,多次向原告借款累计160200元用于日常生产经营,被告仅在2016年3月31日偿还11800元,现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偿还剩余所借原告的款项。现原告获知被告生产经营困难,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48400元,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某缸盖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某某缸盖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自2014年10月29日至2016年4月25日间,向原告出具借条6张,共计借款160200元(2014年10月29日47000元、11月13日4000元,2015年2月5日100000元、7月19日6500元、10月23日1000元,2016年4月25日1700元),被告在2014年11月3日归还1000元,2016年3月30日归还11800元,余款被告均未归还。现原告因被告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还款,特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48400元,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某某缸盖有限公司出具的金额为160200元的借条6张及被告某某缸盖有限公司会计帐簿复印件6页等作为认定依据。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原告在被告向其借款未还后,因多次催讨未果,现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某缸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借款147400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8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燕平
审 判 员 罗会钧
人民陪审员 曹正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妍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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