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杨某某与项某、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14阅读量:(1324)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温乐商初字第1463号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铸克,浙江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项某。
被告:戴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勇军、陆忠明,浙江秦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项某、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向法院起诉,诉请: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于2011年6月1日登记结婚,2014年6月20日协议离婚。2014年1月24日,被告项某以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原告通过网银将借款100万元汇给被告项某,被告项某于同年6月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日期。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项某未归还借款。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项某、戴某某应共同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19日起按年利率5.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金融庭转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朝方
人民陪审员 汤存本
人民陪审员 陈 勤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 书记员 童瑶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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