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戴某某与乐清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13阅读量:(1048)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161号
原告:戴某某。
委托代理人:郑道义,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
原告戴某某与被告乐清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慧呀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乐清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某某诉称:原、被告存在交易往来,原告提供电气原件,被告支付相应货款。2015年3月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货款32000元,由被告法定代表人程某某出具欠款凭单交原告收执。然而,被告至今未能支付任何款项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原告故此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32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乐清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乐清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陆续向原告戴某某购买电气元件。2015年3月3日,双方经结算,被告乐清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戴某某货款32000元,被告乐清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出具欠款凭单一份交原告戴某某收执。后经原告戴某某催讨,被告乐清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分文未付,遂成诉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欠款凭单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戴某某与被告乐清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乐清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戴某某货款32000元的事实有乐清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盖章的欠款收据为凭,本院予以认定?;蹩钣Φ奔笆敝Ц?,被告久拖未付,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乐清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判。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乐清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戴某某货款32000元及利息损失(以32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罱槐驹毫腥嗣穹ㄍプ丁?/p>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权利息。
本案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乐清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某某银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013。逾期未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朱慧呀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代 书记员 王成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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