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黄某某与温州市某某梦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13阅读量:(1205)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382民初1356号
原告: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郑道义,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某某梦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温州市某某梦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2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同时,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依法裁定冻结了被告开户在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龙支行账号为33***69账户内存款52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系经营服装、服饰制造及销售的企业,原、被告之间存在业务来往。2015年8月21日,双方进行对账结算,被告结欠原告货款52000元,由被告财务人员出具欠款欠据并加盖被告财务专用章予以了确认。欠款欠据中未约定付款期限。然而,被告至今未能清偿上述货款,原告催要无果故而诉至本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温州市某某梦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黄某某货款52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6年2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00元、保全费540元、公告费2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文丹
人民陪审员 李旭培
人民陪审员 赵斯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代 书记员 南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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