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苏俊某与被告苏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12阅读量:(1947)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城少民初字第83号
原告苏俊某(系苏某某之父),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浩,系甘肃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某,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张丽某(系苏某某之母),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石富林,系甘肃现代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俊某与被告苏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苏俊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浩、被告苏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张丽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石富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俊某诉称:其与张丽某于2010年4月26日在兰州市城关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苏某某由母亲张丽某抚养,其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十八岁止。2011年10月其再婚,重新组建了家庭。随着物价的飞涨,其每月工资收入为3000元,支付2000元抚养费后,根本无法维持个人及家庭的正常生活。故依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将原告支付给被告的抚养费变更为每月700元,至被告十八岁止。2、本案诉讼费用依法承担。
被告苏某某辩称:第一、《离婚协议书》约定的“抚养费条款”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无权单方要求变更。第二、原告请求变更抚养费的理由牵强,不能成立,其应当诚信履行抚养义务。第三、原告生活富裕、经济状况良好,请求降低抚养费没有道理。第四、张丽某与原告离婚时,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属于“净身出户”。原告分配了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唯一的责任就是支付2000元的抚养费,而其现在却要求降低抚养费,损害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第五、被告及其母张丽某现租房居住,生活开销较大,张丽某的工资收入支持生活确很艰辛,故原告支付2000元抚养费并不高,是合理的。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原告苏俊某与苏某某之母张丽某于2010年4月26日在兰州市城关区民政局自愿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第一、离婚后女儿苏某某(20**年**月**日出生)由女方(张丽某)抚养,男方(苏俊某)享有探视权,并自2010年5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十八岁止。第二、共同财产分割:无。第三、住房安排:男方拥有住房一套(城关区**滩**家园*区**号楼*单元***室)归男方所有。第四、其他协议事项:无。2011年10月26日,原告苏俊某与李某(19**年**月**日出生)在兰州市城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号:兰城民20110****)。
二、原告苏俊某曾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起诉要求降低抚养费。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张丽某达成庭外和解,并签订协议约定抚养费仍按每月2000元支付。后原告苏俊某申请撤回起诉。
三、原告苏俊某名下有两套房屋,一套位于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路{产权证号:兰房(城私)产字第73***号},建筑面积125.61平方米。另一套位于城关区拱星墩街道东岗东路1564号{产权证号: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283071号},该套房屋登记时间为2012年11月26日,建筑面积76.76平方米。此外,原告于2013年1月购买了一辆大众牌迈腾轿车,并与招商银行签订了《车购易分期合同》,约定缴纳购车首付款后分期总金额为15.5万元,共分期36个月,每月还款4305.56元。该车于2013年2月6日在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作了登记备案,车牌号为甘A•JJ***,所有权人为苏俊某。
四、依据原告苏俊某向法庭提交的工资条,其每月应发工资在2848元至3911元之间浮动。
五、被告苏某某及其母张丽某目前租房居住,苏某某现在某某小学一年级就读。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结婚证、工资条、房屋产权证明、《车购易分期合同》,被告提供的离婚协议、2013年9月6日双方就抚养费签订的协议书、房屋产权证明、车辆登记证明、租房合同、缴纳房租的票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凭,上述证据材料已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离婚后,未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亲或母亲,仍有继续抚养孩子的义务。夫妻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后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苏俊某与张丽某在离婚时约定孩子苏某某由张丽某抚养,苏俊某享有探视权,并由苏俊某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2000元,直至苏某某十八岁为止。原告苏俊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该离婚协议时,应当预估到抚养费的数额及履行期限等事项是否在自身所能承受的范围内。同理,张丽某在协议离婚时也应当预估到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所可能产生的后果。既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签订了离婚协议,则双方均应当诚信履行该协议内容,不得擅自违反。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数额等事项,负有支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除非生活出现重大变故(如长期患有恶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其收入水平明显下降,致使其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确实无法继续支付约定的抚养费,否则为了?;の闯赡耆说暮戏ㄈㄒ妫挥Χ栽级ǖ母а咽钣枰越档?。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依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原告名下现有两套房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准,无论由谁出资购买或者是否为欠款购买,均应视为原告的财产,其享有完全的处分权。此外,原告还拥有一辆大众牌迈腾轿车,其陈述该车购买价22万余元,其中贷款15.5万元,现每月需偿还车贷4300余元。根据其提供的工资证明及陈述,其月收入只有2000余元,除去正常的生活开支外,明显无法负担车贷4300余元及其他养车的费用。而其当庭陈述每月4300余元的车贷及其他费用是其亲戚资助的,该陈述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且不符合生活常理,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抚养未成年子女是原告的法定义务,当其他经济开支与承担法定义务出现冲突与矛盾时,原告应理性规划经济支出,优先履行抚养义务。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原告诉请降低抚养费的理由不充分,其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目前的经济状况明显恶化,导致其无法按原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从?;の闯赡耆撕戏ㄈㄒ娴戎疃喾矫孀酆峡悸牵牖楹蟾改杆接σ宰愎坏睦硇约白畲蟮呐醇跚嶙优蚋改咐牖槎吹募彝テ扑楦校⒕】赡芗跎倨渌好嬗跋?,确保孩子的身心健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苏俊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苏俊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海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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