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08阅读量:(1305)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佛城法少刑初字第245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女,1981年出生。2014年4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翁益刚,广东南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4)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翁益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19日期间,被告人陈某先后多次到佛山市禅城区燎原路某号某房,利用之前曾帮助被害人某某某看管档口、接送小孩之机偷配的被害人家门钥匙,以开锁入户的方式盗走被害人某某某放在家中价值78650元的翡翠手镯、翡翠圆珠、翡翠手链、翡翠花件、翡翠佛公等玉器一批。
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陈某在佛山市禅城区燎原路一士多店内被民警抓获,并在其居住的佛山市禅城区燎原路华安市场南楼某房缴获全部被盗玉器,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某某某。2014年5月10日被害人某某某对陈某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某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视频监控录像及视频截图,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扣物品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评估报告,户籍证明,谅解书,情况说明,被告人陈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入户窃取私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86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赃物已全部缴回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居住的社区也不致有重大的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辩护人持上述理由,请求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咏梅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黄艳萍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