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王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1-29阅读量:(1368)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未刑初字第00366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
辩护人吕小莉,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冀进才,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5)第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3月5日晚,在其位于本市凤城五路兴乐园家中饮酒。当晚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牌号为陕AQX***号小轿车,行驶至凤城二路某某花园小区时将该小区道闸撞坏,进入小区后又与停放在小区的多辆车发生碰刮,造成交通事故,后被告人王某某被民警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醇浓度为117.45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8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宋春芳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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