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1-29阅读量:(1564)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碑民初字第03051号
原告:张某,男,无业。
委托代理人:冀进才,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慧芳,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航天部***所职员,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冀进才、薛慧芳,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1996年8月23日,原、被告于雁塔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张某乙。婚后双方性格多有不合,经常为琐事争吵,加之工作原因聚少离多,双方于2008年协议离婚。后又于2009年12月10日复婚,但复婚后被告依然没有改变,致使原告彻底失望,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张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所述婚姻基本状况属实,但双方感情并未破裂。2008年离婚后能复婚说明二人感情深厚,平日里双方相互配合,互相关爱,虽有摩擦,但均系家庭琐事。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6年8月23日,原、被告于雁塔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张某乙,现年16周岁,正在上高中。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于2008年协议离婚。后又于2009年12月10日复婚,但复婚后双方婚姻态度和方式并未本质改变,致使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结婚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立法精神及相关规定,感情问题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关键和基础。原、被告因家庭理念和生活方式的差异,而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加之近年来原告外出务工,夫妻间缺少及时有效沟通,导致夫妻间产生隔阂,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今后生活中,被告应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取得原告的谅解;原告应念及夫妻感情再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双方均应珍惜已有的婚姻家庭,加强沟通理解,互谅互让,共建幸福美满的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之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朱 璘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寇蒙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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