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万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1-29阅读量:(1711)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碑刑初字第00023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某,无业。2010年5月31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6月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7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辩护人雷军宏,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静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某及其辩护人雷军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6月,被告人万某某在与被害人孟某闲聊过程中得知,孟某的朋友张某甲所在公司正需要找人帮助索要陕西省某工集团(以下简称陕某集团)下属的省设备安装工程公司欠该张工作的北京华北某城母线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城公司)的425万余元欠款,并承诺事成后给予一定数额的提成,万某某遂表示其在陕某集团有关系,能帮助要回欠款。被害人孟某遂将这一情况告知张某甲,后该张同某城公司副董事长张某乙等人来到西安,与万某某商谈索要欠款及提成事宜。2009年7月31日,被告人万某某在本市碑林区南二环某元酒店***室内,对孟某、张某乙、张某甲等人谎称通过其努力,建工集团已将300万元汇到某城公司账上,并索要提成10万元,被害人孟某基于信任当场给付万某某10万元。后被害人等几人发现并未有欠款到账,多次向被告人万某某询问未果,遂报案。
庭审中,被告人万某某拒不认罪,辩称其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其行为亦不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万某某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被告人万某某在与被害人孟某闲聊过程中得知,孟某的朋友张某甲所在北京华北某城母线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城公司)向陕西省某工集团(以下简称陕某集团)下属的省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催要425万余元欠款,需要找人帮助并承诺事成后给予一定数额的提成,询问被告人万某某能否帮忙,万某某遂表示其在陕某集团有关系,有能力要回欠款。后被告人万某某通过陕某集团袁某仅打听到省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确有此笔欠款的情况下,于2009年7月31日在本市碑林区南二环某元酒店***室内,对孟某、某城公司副董事长张某乙、某城公司经理张某甲等人谎称通过其努力,陕某集团已将300万元汇到某城公司账上,为答谢帮忙的领导,需要给10万元好处费。被害人孟某基于信任当场给付万某某10万元。后被害人等发现欠款并未到账,寻找万某某询问此事,万某某不与被害人见面,电话确认此事时,被告人万某某短信回复:“欠款于6日已解付,随后把汇款单复印件传真到你公司”等,继续蒙骗。后被告人逃逸。案发后,被告人万某某已将赃款大部分挥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可证:1、报案材料。被害人孟某报案称,2009年5月其与万某某结识后,闲聊中得知孟某北京的朋友托其找关系追要该集团欠款,并承诺事成后给予一定数额提成。万某某随即表示其在陕某集团有关系,能帮助要回欠款,后万某某于2009年7月下旬称将款要到并看到对方将款汇出,并催要提成。后2009年7月31日下午,万某某在本市碑林区某元酒店***室称欠款已到,要感谢陕建帮忙的一个总经理,要付给对方好处费,其一时疏忽将自己的10万元给了万某某,此后发现该笔汇款至今没有到,后一直打电话追问万某某,万某某避而不见,且孟某了解到万某某未在陕某集团要款,遂报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孟某陈述称,2009年5月份的一天,我在西安到北京的飞机上认识了一个自称万某某的小伙……在聊天途中万某某得知我的一个朋友(即张某甲)需要找一个和陕某集团有关系的人,好追要该集团欠他们公司的425万余元款项,并说他有认识陕某集团的朋友,可以帮我朋友要工程款,后给我说事成之后要给他20%的提成,该万随后提出要先给他一部分提成,作为跑这事情的前期活动费用,后我和北京那边都没有答应,万某某见状后就说那他先跑跑看再说。到2009年7月初,万某某把我、我公司的出纳、还有张某甲领到含光路省安装公司大院,让我们提的好处费50万元,说是去给人家领导送钱,他把我们带过来以后,让我们在院子里等,他上去了大概有五分钟就下来了,说是人家领导在开会,我们等了一上午又回了,过了两天又是这样,只不过是让我们在鸿某大酒店等着,他又说领导开会。自始至终我也没有见到(领导),去了两次只是在外面转。在2009年7月下旬的一天,我和我朋友还有万某某在某元酒店见面,该万说他已经把款要到,并说看对方将款汇出,当时就急于向我们索要提成。我和朋友说要看到汇票或到账后再给其提成。在2009年7月31日下午,我们三人再次在某元酒店604房间内见面,该万声称通过他的努力,确实陕某集团已将款汇出,并且只汇了300万元,他信誓旦旦的告诉我们说他亲眼见把300万元汇出了,现在急需要答谢陕某集团的经办人,如果不答谢的话后面的125万余元就再也要不走了。我当时看他说的很认真,就一时疏忽,张某甲说让我先垫付10万元现金,我就给了万某某10万元,在酒店房间给的,收到钱后万某某就走了。此后我们一直没有收到这笔300万元的汇款,时至今日一直没有得到这笔款项。此后我一直给万某某打电话追问情况,万某某一直躲着我只是给我发几个短信,让我们再等等说汇款已经汇出了,后我通过了解陕某集团从没有万某某要款这人,后我无法相信就没有给他付款。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万某某供述称,2009年6月份我和孟某在一起聊天时得知他北京的一个朋友托他找关系向陕某集团要欠款的事,他问我是否有认识的人,我答应帮他问一下……当时我就找朋友问了欠款的事,经过核实确有欠款的事。到了7月6号孟某就约我与北京的姓张的朋友,在含光路的鸿某大酒店谈要货款的事,并说事成之后好好答谢。第二天我带张某乙、孟某、张某甲到南二环铁通大厦陕某集团设备安装公司的袁某,见面后袁某说资料他都调过了,答应给公司领导说说这事。当时是张某甲说他是北京公司的总经理能做主,公章在他这里。后我、袁某、张某甲在公司办理结款的事,孟某和张某乙就回酒店了。因为手续要陕某集团安装公司的张义光总经理签字,可张义光在上海出差,只能等他回来。当时对方要结清全部欠款,因为张义光没答应,就说先给300万。后就协商此事,到了7月下旬,我就给孟某发短信说300万由财务上汇出,要提成的事我说过。后来几天我就和袁某一起去了南二环的某元酒店6楼找孟某,当时张某乙、张某甲也在酒店。我说欠款已到了,为答谢帮忙的老总,要先付好处费10万元,不然事情就不好办,我就给他说的很诚恳,孟某就先给了我10万元,我拿了钱就走了,后来因手续和付款数有问题就一直没付。4、证人证言。①证人张某甲陈述称,2009年6月份的一天,孟某给我公司的张某乙打电话说,他认识一个叫万某某的人,说是认识陕某集团的人,可以帮我们公司要陕某集团欠我们的公司的货款,后我们就在2009年7月的一天,我、张某乙和朋友孟某及万某某在某元酒店见面并互相介绍认识后,万某某当时说他认识陕某集团的一个二公司叫“张艺某”总经理和集团的袁某处长,在一周内能帮我们把款要回来,但是要给他一定的提成,具体提成数额一直在变,提成从50万涨到80万左右。后在2009年7月下旬,万某某在陕某集团楼下一茶馆内告诉我说款已经汇出,后该万就到某元酒店给我、张某乙和朋友孟某说款300万已经汇出,就向我们索要提成的事情。后来我说要等款到帐后或让我看到汇款凭证后我才可以给你提成,谈了很长时间,该万说你要不就先给我提成,要不后面的100多万元你们就不要要了,我们中午吃完饭后,我朋友孟某见万某某说话相当可信,就拿十万元整现金在酒店房间内给了万某某,当时我们都在场,随后万某某拿了钱后就走了。后来我们查了款一直没有到账,经几次联系该万说你们再等等,一拖再拖后我们就感觉上当受骗了。②证人袁某陈述称,大概2009年6月份,万某某说省安装公司欠他公司材料款400多万元,问我能否找人帮其催要欠款,我当时答应他问一问……我就帮他问了一下,当时核实了有欠款的事实,让他通知欠款单位来省安装公司核对欠款数额并协调付款金额,可是对方一直没有来人,过了一周来个一个总经理(姓张,具体叫啥记不清了),他当时来没有带任何证件,也只说要欠款的事情。在这期间万某某经常打电话不要让我和张经理接触,我问为什么,当时该万说他的公司准备收购这家要欠款的公司,我给万说这个钱不太好要,万说不要着急,过几天再想其他办法。过了一周多,我问万这个事情有没有好的办法,万说我已经通过上面的领导想办法了,你不用再管了。又过了几天,万和张经理约我见面,万给我说他已经找好关系答应给300万,这两天就付款,让我陪着张经理在南二环国美楼上一茶秀内等了两三天,然后我就没有再过问过这个事情。又过了大概一个月,万让他弟弟带孟总和我见面,我才知道万拿了孟总10万元钱,我就打电话问万是怎么回事,万说这是他们公司来西安要钱在西安的花销,我问他这事怎么处理,他说你不要管了,他已经通过中大国际的老板找到市委孙清云书记收拾安装公司的相关领导。从此以后这个事情我就再没有过问。我没有向万说过要好处费的事,当时办这个事的时候,我说是公对公,我不收对方一分钱的费用,他们北京公司的张总也在场。我没有能力帮其索要欠款,我只是帮万通过熟人在财务上了解欠款信息,具体操作我没有介入。③证人刘某陈述称,2009年7月31日孟总给我讲急需要用10万元给一个叫万总的人,于是我于2009年7月31日下午2时去银行取出了10万元人民币现金交给了孟总,我已将取款凭证调出交给有关部门。④证人张某乙陈述称,7月份我和我公司的销售经理张某甲一块来到了西安,在某元酒店由孟某引见了一个叫万某某的人,他说催款的事可以办,但要提成,他说他认识总公司老总什么的,还有什么处长,后来他还真领来一人说是什么处长,也不做具体介绍,也没有留什么联系方式。到了7月底的时候万某某在某元酒店亲口告诉我们货款已汇出,300万。他向我们要提成,并强调现在不给提成,那么剩余的100余万元的尾款就无法催要了。万某某信誓旦旦的告诉我们钱确已汇出,我们坚持见到货款确已到账后再给提成,万某某不依,说至少应把他应得的10万元给他先提出来给付。这事僵持不下,后来孟某见万某某态度真切,就提出说如不行先给万10万元,也是为了下面的催款顺利些。我们公司财务当时相当困难,然后孟某就让他会计先从他公司账上支了10万元交给万某某,然后万就联系不上了。后来我们查账万某某所说的汇出300万元根本就是没有的事,我们意识到被骗了,所以才报案了。5、抓获经过。证实2010年4月16日被害人孟某报警后,红缨路派出所经审查于5月31日立案侦查,并当日对万进行上网追逃。2010年5月31日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高丽营派出所在盘查时将万某某抓获,并于2010年6月移送西安警方。6、提取笔录。证实2010年6月25日红缨路派出所民警从孟某提供的手机号为159****1199手机上提取被告人万某某使用号码为139****3612的手机发给孟某的短信时间及内容:①2009年8月10日22时51分:没有,他们在活动,晚上务必把汇款单拿来,我也在等。②2009年8月11日10时54分:我再让把汇款单传真到北京,你们再等等。③2009年8月11日11时24分:好的,等我把汇款单复印件拿上,然后给你电话。④2009年8月11日12时09分:孟总资金确认已经解付,是六号解付的。我们在吃饭,下午把汇款单传真到公司并复印一份。放心吃饭吧。7、取款凭证。系证人刘某在工商银行取款10万元凭证,与其证言可相互印证。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万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万某某关于其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关于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述事实不仅有被害人孟某报案材料及陈某还有证人张某甲、张某乙、袁某等证言及被告人万某某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等证据佐证,故被告人万某某辩护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万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31日起至2016年5月30日止),并处罚金3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未追回赃款依法予以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古晓曦
人民陪审员 闫 玲
人民陪审员 冯万长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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