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吕某某与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6-11-22阅读量:(1255)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202民初224号
原告吕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保军,河南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新军,河南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梁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吕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梁某某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姝亭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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