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董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1-22阅读量:(1349)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皖0102民初5442号
原告:董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代理人:朱娅娟,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雪涛,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某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代理人:李鑫,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邹素琴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娅娟、黄雪涛,被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鑫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乙。婚前,双方不够了解,感情基础薄弱,仓促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矛盾不断,经常发生争吵。2016年,原告搬出来租房居住至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董某与被告李某甲婚姻关系;2、婚生女李某乙由原告董某抚养,被告李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当庭明确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小区*幢***室(合瑶*******)的房屋。
被告李某甲辩称:1、我不同意离婚,我们虽经人介绍认识,但在一起相处、生活了一年多才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拌嘴是很正常的,婚生女李某乙现在正处于上学和成长的关键性阶段,从有利于孩子成长、学习角度来看,也不适合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我们现在仍然在一起生活,双方之间没有根本性的矛盾,夫妻感情没有达到完全破裂程度,有和好的可能。2、若法院判决我们离婚,婚生女应由我方抚养,不需要原告支付抚养费,涉案房屋应当归我方所有。
经审理查明:董某与李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女李某乙出生。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受损。董某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及双方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董某与李某甲相识相恋后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双方因家庭生活锁事存在分歧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受损,但二人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双方应积极维护夫妻之间的感情和家庭的稳定,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和交流,增进信任和理解,互谅互让,仍有和好的可能。董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以此为由要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董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邹素琴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宗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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