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刘某某与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1-21阅读量:(1475)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兰民初字第01697号
原告刘某某,男,19**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庆华,兰考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毕某,又名毕某某,女,19**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朱光利,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庆华,被告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朱光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的丈夫代某某是朋友关系,2014年6月15日被告的丈夫以购房时借款需还为由,借原告现金35万元,双方约定一个月还清,到一个月时原告找代某某催要借款,代让我再等一段时间,2014年9月8日代某某因病去世,等他的丧事办完后,原告找被告要其丈夫的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借款,为此,特具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
被告毕某某辩称,对债务金额无异议,但是在被告丈夫死之前,已归还其欠款25万元,原告的此行为是欺诈性质,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5日,被告毕某某的丈夫代某某(已死亡)借原告刘某某现金3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借到条,今借到刘某某现金参拾伍万元整,(¥350000.00元),期限壹個月。代某某,2014年6月15日”。2014年7月15日代某某通过银行转帐偿还刘某某现款25万元,下余10万元未清偿。2014年9月9日原告代某某因病死亡,原告在其死亡后,找被告追要该欠款,至今未还。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被告提交的银行转帐凭条、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之夫代某某借原告的款未还,是原、被告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因代某某已去世,其所欠债务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清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利息,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某借款10万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3375元,由被告毕某某承担21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俊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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