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周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1-21阅读量:(1026)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贵民一初字第00214号
原告:周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代理人:陈旵明,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原告周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长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陈旵明、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某诉称:2013年12月31日,被告因购房需要向原告借款8万元,被告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并承诺一年后归还,但一年后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杨某辩称:被告因购房需要于2011年向原告借款5万元,2013年原、被告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8万元,该8万元就包含被告于2011年向原告的借款5万元。后被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中载明的借款8万元即是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8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后于2013年12月6日达成离婚协议,在池州市贵池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签订了《离婚协议》,在该协议中,双方对财产分割问题约定:“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存款及其它财产)。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人民币捌万元整,在一年内全部付清”。2013年12月31日,被告就该协议中约定的8万元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现原告认为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其已于2013年12月31日向原告支付借款8万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8万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答辩及提供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借条等证据佐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被告离婚时达成离婚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被告支付原告8万元,这是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的协议。现原告主张认为其于2013年12月31日借给被告8万元,被告于该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是被告收到借款的借据,但被告对此予以否认,认为该借条即是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被告应给付原告的8万元。由于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于2013年12月31日向被告支付过8万元借款的凭据,且原告在被告未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给付原告8万元的情况下,又借给被告8万元也不符合常理。故本院对原告认为其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相反,被告关于该8万元借条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8万元系同一事实的答辩主张具有高度概然性,本院对其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要求被告杨某归还8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即9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长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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