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章某与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1-17阅读量:(1305)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贵民一初字第00950号
原告:章某,女,19**年*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代理人:赵海涛,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中花,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甲,男,19**年*月生,汉族,住址。
原告章某与被告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文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中花、被告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章某诉称:原、被告经同学介绍后于1998年上半年相识,××××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钱某乙。由于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不关心原告甚至殴打原告,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支付必要的生活、教育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钱某甲辩称:原告所述我们相识、结婚过程属实。原告诉称我们夫妻感情一般不属实,我们好的时候如胶似漆,不好的时候闹得也很厉害,我们之间因为家庭琐事有些分歧,我拼命工作,平时省吃俭用,一心为家里好,现在我儿子还在上学,对于是否离婚,我还没想好。
经审理查明:章某与钱某甲于1998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钱某乙。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琐事发生过争吵。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共同生活期间,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加强交流与沟通,相互尊重,相互包容,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章某与被告钱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文忠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余秀芳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