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黄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1-11阅读量:(5912)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122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户籍地广州市番禺区。因本案于2015年4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维崧、王炎香,系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1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辩护人陈维崧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章某电话联系毒品交易后,去到本区市广路富豪山庄门口,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1包毒品(净重7.7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贩卖给章某。公诉机关并就其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化验检验报告、通话清单、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缴获物品照片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在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至五年的幅度内处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某承认控罪,但辩称其是帮章某购买毒品的。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不持异议,辩称:1、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的供述基本上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本案的发生存在特情引诱,被告人黄某某主观恶性相对较小。3、被告人黄某某本身是吸毒人员,本次行为亦没有赚取差价,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章某电话联系毒品交易后,去到广州市番禺区市广路富豪山庄门口,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1包毒品(净重7.7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贩卖给章某,后被现场抓获。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庭上举证的证据证明有:
1、抓获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黄某某的时间及经过。
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缴获物品照片,证实现场的位置、状况;现场及缴获物品照片已经向被告人黄某某展示。
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证实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黄某某裤袋中查获两台手机、人民币1000元;同时接受了证人章某提交的白色晶体一包,后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扣押。破案后将人民币1000元发还给章某。
4、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公(司)鉴(化验)字〔2015〕1252号化验检验报告,证实缴获的白色晶体1包,净重7.7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5、检验报告单,证实对被告人黄某某进行尿检,结果为甲基安非他命测定为阳性。
6、电话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黄某某使用的131****7196电话通话情况。
7、劳动教养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因吸毒、贩毒行为自1994年开始不断地被送劳动教养及强制戒毒。
8、证人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4月2日11时许,其到派出所举报一名男子贩毒,并协助派出所抓获该名贩毒人员。当天16时许,其用150****5873电话打131****7196给一个王姓贩毒男子,当时说要买一千元的“冰”,后王姓男子就约其到富豪山庄门口交易。去到后等了约十五分钟,有一名男子驾驶一辆女装黄色的摩托车过来,其就走过去。那名男子拿出一个金色的五叶神烟盒给其(内有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一包)。其就把一千元(十张面额100元)人民币交给对方了。交易完后对方就被抓。
经辨认照片,指认被告人黄某某是2015年4月2日在富豪山庄门口贩卖毒品给其的男子,并对缴获的毒品、摩托车、现金进行了辨认。
9、证人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4月2日下午16时许,其接单位通知要配合民警去抓获贩毒嫌疑人,之后驾车去到富豪山庄门口,按照安排,其在富豪山庄门口的水池边公交车站便衣伏击。一会儿后看见线人去到对面的马路边上,约15分钟后,一个驾驶黄色女装摩托车的男子驾车去到线人身边,2人交谈几句后,线人拿钱给了对方,贩毒嫌疑人给了一包东西给线人,后线人就作出手势,于某等人就马上冲上去将那个贩毒嫌疑人抓获。在贩毒嫌疑人身上裤袋里面搜出人民币1000元、一台白色的手机、一台黑色的手机以及贩毒嫌疑人驾驶的一台黄色女装摩托车。抓捕完成后,线人给了一个金色五叶神香烟盒,里面装着一包用白色透明胶袋装住的白色晶体。
经辨认照片,指认被告人黄某某是2015年4月2日17时许在富豪山庄被抓获的涉嫌贩毒男子,并对缴获的手机、毒品、现金、摩托车等进行了辨认。
10、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4月2时16时许,单位通知其协助警察去伏击抓获贩毒嫌疑人,之后其和单位同事郭某及民警驾车去到富豪山庄门口,其按照指示在富豪山庄门口路边便衣伏击,过了一会儿,其看到线人来到了富豪山庄门口,又过了约15分钟,一个驾驶黄色女装摩托车的男子驾车去到线人旁边和线人进行交谈。很快线人就作出之前约定好的手势,示意交易成功,于某和其他同事就马上冲过去将那名男子抓获。之后在该男子身上缴获了2台手机(一台白色,一台黑色)及用来交易的1000元,还有一台黄色女装摩托车。线人事后将一包金色五叶神香烟盒交给其等人,香烟盒里有一包白色透明胶袋装住的白色晶体。
经辨认照片,指认被告人黄某某是2015年4月2日17时许在富豪山庄被抓获的涉嫌贩毒男子,并对缴获的手机、毒品、现金、摩托车等进行了辨认。
11、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其哥黄某某是吸毒的,他没有摩托车。其有一辆黄色的女装摩托车是老婆用来接送小孩的,黄某某有时会借用摩托车去买烟,但2015年4月2日黄某某用车时没有对其说。
1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2015年3月31日中午1时许,其接到一个陌生手机号码打来的电话,说他是“肥仔”的朋友,并说他以前向湖南女子“萍姐”购买冰毒的,现在“萍姐”被抓了,找不到冰毒,叫其帮他找别人买2克冰毒,其觉得一次向别人买冰毒的量大点,价钱会便宜一点,所以就答应了。之后,其以80元/克的价格向四川人“阿某”买了几克。4月1日中午,其在自己廖地街的家中四楼以200元价钱卖了2克冰毒给那人。当天晚上,那男子又说要1000元(即10克)冰毒,并不停打电话催,还发短信。后来,其又找“阿某”以80元/克价钱买了10克。4月2日中午1时多,对方又催说急用冰毒,叫其送到番禺区东环街富豪山庄,其就立即开了弟媳的女装黄色车到了富豪山庄门口,当时其收了对方1000元,给了对方一个金色五叶神烟盒,内有一个透明封口袋装着10克冰毒,后约有10名便衣警察持棍冲过来将其抓获。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人黄某某上述的辩解及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经查,证人章某向公安机关举报被告人黄某某贩毒行为后即与被告人黄某某联系购买毒品,被告人黄某某答应后即在较短时间内携带毒品前往现场与证人章某交易;虽然被告人黄某某称是帮证人章某购买,并没有赚取差价利润,但其同时供述其自己亦一同购买毒品吸食,且一同购买数量较多的毒品价格会便宜,即如被告人黄某某供述是帮章某购买毒品,但其在本次交易中仍然是有从中牟利,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某某的辩解是对法律的认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某认罪及其行为与其他纯粹以赚取利润为目的的贩毒行为有所区别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曾因吸毒、贩毒行为此前多次被处理,对此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的量刑情节、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决定对被告人黄某某进行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以上五年以下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日起执行至2019年1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7.73克,予以没收销毁;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两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均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麦雄杰
人民陪审员 谭菲映
人民陪审员 李静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静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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