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洪某某与沈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1-08阅读量:(201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海民初字第17989号
原告洪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韩英华,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美莹,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男。
被告安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凯娟,北京市金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某某,男。
武某某、安某之委托代理人王海洋,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洪某某与被告沈某、武某某、安某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美莹、韩英华与被告沈某、武某某、安某及武某某、安某委托代理人王海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洪某某诉称,我与沈某系母子关系。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小关北里*号楼*号房屋是我唯一的住房(以下简称*号房屋)。2015年2月10日,我与三被告签订了还款协议。协议约定我出售*号房屋,以帮助我儿子沈某偿还债务。由于三个被告的隐瞒和欺诈,我与三被告签订了还款协议。事实上,三个被告之间根本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三被告的欺诈及胁迫行为导致了我作出出售房产的决定。现诉请法院请求撤销原、被告四人于2015年2月10日签订的还款协议,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沈某辩称,我与其余二被告同原告签协议时没有向原告说清楚这笔债务实际上是公司的债务,不是我个人的债务。当时我们对原告有所隐瞒,没有说明真实情况,现我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武某某、安某辩称,沈某与我们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三被告与原告签订还款协议时不存在隐瞒或欺诈的行为。我们与原告签订还款协议均是出于自愿,该协议合法有效。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洪某某与沈某系母子关系。2015年2月10日,甲方洪某某、乙方沈某、丙方武某某、安某签订了还款协议,双方写明: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自愿将*号房屋出售,甲方从出售所得房款中扣除100万元(壹佰万元)归甲方所有,剩余款项由甲方替乙方偿还乙方所欠债务(乙方所欠债务为:武某甲110万元,刘某20万元,安某25万元,张某某32万元)。二、此房屋需在2015年5月25日前出售,若在此日期前未能出售此房,甲方同意丙方向甲方支付100万元后,甲方无条件配合丙方将此房屋过户到丙方指定的名下。三、此房屋出售价格不低于230万元(贰佰叁拾万元整)。四、丙方有权知情此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五、甲方从此房屋出售所得房款中扣除100万元(壹佰万元)之后,剩余款项全部交丙方用以偿还乙方在本协议中所欠债务。六、甲方委托丙方全权处理在本协议中乙方所欠债务,丙方承诺乙方已还清本协议中的全部所欠债务。七、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武某某、刘军、安某、张某某持有与乙方有关的欠条、字据全部无效。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各执一份,丙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日,洪某某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向武某某支付5万元。协议签订后,双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2015年5月,安某以承揽合同纠纷、武某某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洪某某及沈某,上述二案正在审理中。
审理中,洪某某称沈某、武某某、安某系以欺诈胁迫及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但对于其提出的理由未能提供充分证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还款协议、收条、汇款票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洪某某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知签订协议的相应法律后果。洪某某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其提出的受到欺诈、胁迫,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主张,其未能提交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洪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六百元,由洪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刘 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史敬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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