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顾某某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0-31阅读量:(2243)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安刑初字第14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安图县二道白河镇水利所科员,住长白山管委会池北区。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6月21日被安图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现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安图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图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金花,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图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4)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某及辩护人徐金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4月份,被告人顾某某在长白山管委会宝马经济开发区征地测量的过程中,利用其担任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宝马村征地测量小组组长的职务便利,伙同该测量小组成员钟某甲、潘某某(均另案处理),以杨某某撂荒地的名义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320681元。案发后,其所获赃款20万元已全部追缴。
被告人顾某某系主动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钟某甲、潘某某、杨某某、钟某乙、褚某某的证言;书证:身份证明、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中共安图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中共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委员会文件、职务证明、二道白河镇宝马村征地安置补偿协议、关于宝马村量地前召开会议的说明、个人业务交易单及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某的涉案赃款人民币20万元已被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扣押。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顾某某有自首情节,且已追缴全部赃款,故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顾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
二、已追缴的赃款人民币2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洪书颖
代理审判员 曹振宏
代理审判员 杨 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卜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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