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6-10-31阅读量:(1304)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前民初字第1756号
原告:白某某,住吉林省松原市。
委托代理人于圣泽,吉林石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原市某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前郭县查干淖尔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石,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某某婷与被告松原市某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达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婷及委托代理人于圣泽,被告松原市某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某某婷诉称:白某某婷王某某珍的回迁楼房,2011年3月7日白某某婷与某达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某达公司以产权调换的方式为白某某婷回迁一套80平方米的住宅楼,现已时隔4年,某达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白某某婷多次与某达公司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某达公司立即交付给白某某婷一套80平方米住宅楼。赔偿租房损失40000元。
松原市某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某达公司王某某珍间有房屋拆迁的事实,并王某某珍达成回迁协议,具体合同由王某婷签字确认。白某某婷涂改了拆迁协议,某达公司与白某某婷之间不存在回迁事实。应驳回白某某婷的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理查明王某某珍在某达公司开发建楼范围内有平房,2011年3月17王某某珍、田志凯与某达公司协商一致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某达公司王某某珍4套回迁楼,分别为两套80平方米、两套60平方米王某某珍将回迁楼卖给白某某婷一套,面积80平方米,2011年3月18王某某珍为白某某婷出具了购房款192000元的收据,李某某为某达公司基建办的工作人员,松原市城市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为某达公司的拆迁受托人。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无异议。
根据白某某婷的诉讼请求及理由和某达公司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白某某婷与某达公司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否成立及是否有效。
本院认为:证王某某珍出庭证实将自己的回迁楼卖给白某某婷一套80平方米的楼房,楼款已付清。某达公司辩解证人出庭未申请,不得出庭作证王某某珍虽未经申请即出庭作证,但某达公司王某某珍为白某某婷出具的收据提出反驳意见,白某某婷应王某某珍主张交付回迁楼。出庭证张某某忠证实白某某婷通过其找李某某购买王某某珍的回迁楼。李某某提供书面证据证明,白某某婷买王某某珍的回迁楼,当时把名字写错了,档案现两联没有改正。某达公司辩解白某某婷通张某某忠购买回迁楼,双方存在利害关系,李某某未出庭接受询问,对两份据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这两份证据与白某某婷的主张及提供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相互关联,且客观,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可以认王某某珍与白某某婷间存在回迁楼买卖关系。
白某某婷提供的与某达公司间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乙方签名处王某婷更改为白某某婷,更改后的白某某婷三个字上按了手印。白某某婷称协议是其未到场的情况下某达公司的工作人员就写好的,其到场后表明名字写错了,某达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某将“王”改成“白”并签名及按手印。白某某婷在更改王某婷的下方签名,并在年月日的下方按手印确认。白某某婷在某达公司提供与王某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右下方按了手印。某达公司不清楚两联协议书中白某某婷是否按了手印,且某达公司未提出证据证明王某婷存在。某达公司辩解白某某婷涂改了安置补偿协议,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某达公司的辩解不予采信。白某某婷的陈述与李某某的证言相认证,本院对白某某婷的陈述予以采信,对白某某婷所提供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予以确认。白某某婷提供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甲方处加盖某达公司基建办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并有李某某签名,下方有松原市城市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及负责人签名。该协议经某达公司及工作人员、某达公司委托的拆迁单位签字盖章,可以认定白某某婷与某达公司间签订的回迁安置协议合法有效,白某某婷享有回迁的权利。松原市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中规定,多层楼房回迁过渡期为18个月,高层回迁过渡期为24个月,白某某婷与某达公司于2011年3月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距起诉之日已超过4年,所以白某某婷要求某达公司安置回迁楼的请求本院予以保护。白某某婷与某达公司协议中未约定房屋租赁事宜,所以本院对白某某婷要求房屋租赁损失40000元不予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松原市某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行效后十日内交给原告白某某婷一套80平方米的回迁楼。
二、驳回原告白某某婷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广新
人民陪审员 徐 萍
人民陪审员 娄超男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烨 倩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