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陈某某与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0-25阅读量:(1176)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清少民初字第23号
原告陈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清流县,现住福建省南平市。
委托代理人谢跃华,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伍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赖伟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理人谢跃华,被告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通过网络认识不久就结婚,2012年3月5日在清流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伍某。因双方婚前没有建立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有赌博恶习,并致家庭经济困难,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并开始分居至今。现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伍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伍某某辩称:1、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与原告虽然通过网络认识,但双方有感情基础,原告还将户口迁入被告处,且共同生育一女,女儿出生后不久,原告即到上海打工,孩子交由被告父母抚养。原告诉称被告有赌博恶习,但被告只是平时娱乐打牌,不会赌博。2、如原告坚持离婚,要求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孩子成年,并由原告承担女儿先天性心脏病治疗费8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被告通过网络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2012年3月5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20**年*月*日生育一女伍某。婚后,因原告认为被告有赌博恶习及家庭琐事致夫妻关系发生矛盾。2013年5月,原告离开被告外出打工至今。2014年3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协议书、清流县医院分娩记录和清流县医院疾病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网络认识,并自由恋爱,之后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争吵致夫妻关系产生矛盾,双方未能及时进行沟通,造成原、被告互相埋怨。双方应为孩子的成长和教育着想,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出发,加强沟通、互相尊重、互助互让,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赖伟华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巫启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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