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刘某某与鸡东县哈达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0-19阅读量:(1840)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鸡东民初字第207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成伟,黑龙江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鸡东县哈达镇某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村委会会计。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鸡东县哈达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成伟、被告鸡东县哈达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8年1月14日经过鸡东县人民法院(2000)鸡法执字第651号执行裁定书取得了位于鸡东县哈达镇某村村西头2.5垧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国家粮食直接补贴政策施行以来,被告用原告的上述土地作为补贴对象申请领取了2011年、2012年、2013年的良种补贴、粮食直补、综合直补款,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但是被告答复称该款已经挪用,不能支付给原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2011年、2012年、2013年的良种补贴、粮食直补、综合直补款10000元。
被告辩称,首先针对原告2008年1月14日执行裁定书,提出质疑,当时原告和被告没有进行实地丈量,原告对1垧多土地多种了6年,没有计算好二轮土地承包期限,与我国土地承包法相互矛盾,请求法院重新进行裁定,根据国家对农村耕地的补贴政策,原告刘某某对这2.5垧土地是非法耕种,村委会不会对其给付农业补贴款,况且原告不是本村村民,村委会也只是领取了2.5垧地的良种补贴款,按三年计算应该是1125元。另外,原告将此地包给他人,其无权要求补贴事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鸡东县下亮子乡下亮子村1组村民,一直居住在鸡东县鸡东镇。原告与被告有经济往来,原告刘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终审判决被告应给付原告人民币29684.19元。在鸡东县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的和解,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4日作出(2000)鸡法执字第651号裁定:被执行人鸡东县哈达镇保合村村民委员会用位于村西头荒地一块2.5垧旱田抵给申请人刘某某耕种22年,时间从2008年起至2029年止,抵欠刘某某全部欠款。此后,原告开始经营裁定地块中的土地。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对被告辩称所领取的款项、数额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鸡东县人民法院(2000)鸡法执字第651号执行裁定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是依据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取得了土地经营权,并非通过正常土地流转所取得,其与被告不存在承包关系。原告不是原农业税纳税主体,不应享受粮食补贴,其主张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桂彪
人民陪审员 李长利
人民陪审员 王凤军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邓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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