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黄某某与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0-13阅读量:(1199)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5102民初387号
原告:黄某某,男,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公民身份号码:×××631X。
委托代理人:黄泽龙,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雪虹,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公民身份号码:×××6319。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之委托代理人黄泽龙、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诉称:被告前多次向原告购买铝网片。2014年12月20日,被告立据认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0000元,此后,被告付还原告货款人民币5000元,尚欠人民币25000元。请求判决被告立即付还原告货款人民币2500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被告周某某没有提交答辩状,在庭审中辩称:被告认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5000元,要求在一年内分期还清。
经审理查明:周某某在2014年12月20日前向黄某某购买铝网片,至2014年12月20日,周某某共结欠黄某某货款人民币30000元,同日,周某某出具《欠条》1份交黄某某存执,该《欠条》的内容是:“欠黄某某货款人民币为叁万元正(30000元),周某某2014年12月20日。”后周某某于2015年6月16日付还黄某某人民币3000元,2016年春节前付还黄某某人民币2000元,现尚欠黄某某货款人民币25000元。因周某某没有还清货款,黄某某遂于2016年4月11日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本院认为:周某某与黄某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周某某结欠黄某某铝网片货款人民币25000元,有周某某所出具的《欠条》为据,双方当事人对此也均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认定。周某某没有履行还清货款的义务,应承担本案纠纷的责任。现黄某某要求周某某付还尚欠货款人民币2500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依法予以支持。案经本院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黄某某货款人民币25000元。
二、被告周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黄某某货款人民币25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5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
被告周某某应负担的上述受理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素君
人民陪审员 林本崇
人民陪审员 郑绍定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 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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