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张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0-12阅读量:(1387)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鄂0703刑初81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司机。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月14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郭红润,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起诉刑诉(201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龚晓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郭红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13日晚上,被告人张某邀约杨某到武汉购买甲基苯丙胺,次日凌晨返回鄂州市华容镇。14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车牌号为鄂A×××××红色尼桑小轿车到华容镇城东路附近的洗车店洗车,公安机关从其车上查获装有可疑颗粒的牛皮纸袋5包,座椅下查获可疑晶体的牛皮纸袋1包,后又从扣押其车的坐垫缝中查获可疑晶体绿色茶叶袋1包,并将其抓获。经鉴定,查获的可疑颗粒共计237颗,净重22.86克,可疑晶体共净重11.604克,均检出了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系初犯、偶犯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1、到案经过说明、人口信息表、扣押清单、情况说明;2、鉴定意见书二份;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证人杨某的证言;5、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毒品仍非法持有34.464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全部毒品被收缴,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3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鲍雅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 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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