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0-10阅读量:(1353)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宁民初字第1284号
原告孙某某,男,汉族,住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赵东昌,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吴军,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贡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9日在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农历1994年腊月24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子孙某甲、一女孙某乙,现都在上学。由于婚前互不了解,婚后因为家庭琐事生气,被告经常疑神疑鬼,没事找事,为此经常生气吵架,致使两人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每人抚养一个孩子、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所称事由不是事实;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根据双方诉辩观点,本院归纳本案审理的焦点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和补充。
围绕审理焦点,原告方出示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据二民政局档案室证明一份,证明对象原被告1995年在程楼乡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是合法婚姻。证据三原被告及两个孩子户口登记信息,证明原被告及孩子的出生年月及家庭关系。
被告的质辩意见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从原被告结婚的时间能够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非常融洽,并共同生育了两个孩子。原告在诉状中述称的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是不存在的。
被告申请两位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孙某丙当庭证言:我是原告父亲,被告公公。他俩结婚二十多年了,生育一男一女,大孙上大学了,小孙女儿读高中,他们一直很和睦,家里没有生过气,我们不支持离婚。他们闹离婚的原因我不知道。听外面反映,儿有外遇。他俩都在卫生院。他俩分开多长时间我不知道,这是小事,我问不着。证人金某某当庭证言:我是原告的母亲,被告的婆婆。我不让他俩离婚。他俩没有经常生气吵架。他们婚后的夫妻感情起先很好。他们闹离婚的原因我不知道。这一段光生气。他俩不在一块生活的事我不知道。原来都在药店住,现在不知道。
对证人证言被告的质辩意见为:无异议,能够证明被告的主张。
原告的质辩意见为:第一证人证言不客观真实,隐瞒了原被告生气的事实。第二证人说的原来夫妻感情好,现在生气的事实认可。其他说的不是事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都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根据庭审调查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1994年农历腊月24日原被告经人介绍同居试婚,1995年5月18日办理登记手续?;楹笊蛔铀锬臣住⒁慌锬骋摇:笠蚣椅袼鍪虏?,原告要求离婚、每人抚养一个孩子、财产依法分割。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多年,且生育一儿一女,已建立一定夫妻感情。原告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贡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黄业生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