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0-08阅读量:(1325)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威高民初字第1295号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刘斐斐,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焦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斐斐、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威海市环翠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张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缺乏家庭责任感,在其怀孕及坐月子期间经常喝酒没有对原告悉心照料,孩子出生后,被告对孩子不闻不顾,没有尽到做父亲的义务。双方感情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
被告张某甲辩称,双方相恋三年后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也很好,在原告怀孕及哺乳期间其一直细心照顾原告,虽对孩子表现的不够关心,但其非常疼爱孩子,今后将更多的将爱表现出来。其因身体原因不能喝酒。故原告所述情况均可改善,其与被告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恋三年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张某乙。原告以与被告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等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否准予离婚,应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结合到本案,双方相恋较长时间后结婚,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子女,应认定双方婚姻基础较好,期间发生的争吵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双方的婚姻应以维持为宜。原告主张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证据不足,其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焦卫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毕颖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