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6-09-29阅读量:(1519)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1122民初976号
原告高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茜茜,襄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生。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无准确送达地址,属无明确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退回原告高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车志雄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松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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