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原告某某农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阿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29阅读量:(1505)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云2324民初264号
原告某某农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自章云,男,系云南银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阿某某,男,19**年*月*日生。
原告某某农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阿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农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自章云及被告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农资有限公司诉称:自2013年起,被告与原告进行合作,至2014年底,双方终止合作关系,经双方核算,被告还欠原告化肥款28050元。被告一直拖欠不支付,后双方于2015年7月27日签订了一份《付款协议书》,约定被告于2015年10月20日前分期支付完化肥款,但到现在为止,被告仍没有履行。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化肥款28050元,并承担原告因此产生的诉讼代理费5000元。
被告阿某某辩称:我认可欠原告化肥款28050元,至于原告起诉的另外5000元经济损失我不认可。28050元化肥款我要两年才能付清。
归纳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阿某某是否应承担原告因起诉被告支出的5000元诉讼代理费?
庭审中,原告某某农资有限公司依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一共三组证据: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相关委托材料1份,欲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及委托代理人身份;2、付款协议书原件1份,欲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欠款金额及约定付款时间,被告不按时付款应承担的费用范围;3、云南银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发票一份,欲证明原告因被告违约造成的5000元民事案件代理费。经质证,被告阿某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证据3的关联性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3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存在密切关联,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阿某某未向本庭提供任何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案件事实确认如下:自2013年起,被告与原告进行合作,至2014年底,双方终止合作关系,经双方核算,被告还欠原告化肥款28050元。被告一直拖欠不支付,后双方于2015年7月27日签订了一份《付款协议书》,约定被告于2015年10月20日前分期支付完化肥款,但被告始终没有履行。原、被告双方是经口头达成协议,原告已经依据双方约定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未履行尚欠的28050元化肥款。双方于2015年7月27日签订了《付款协议书》,并在《付款协议书》中双方已约定若被告不能按时支付原告化肥款,原告因此向被告主张此笔化肥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经口头达成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买卖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原、被告的买卖合同真实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经依据双方约定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不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尚欠的28050元化肥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于2015年7月27日签订了《付款协议书》,约定若被告不能按时支付原告化肥款,原告因此向被告主张此笔化肥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该协议为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000元诉讼代理费属于《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原告因被告不能按时支付原告化肥款产生的费用范畴,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000元诉讼代理费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阿某某给付原告某某农资有限公司货款28050元,并支付原告因此产生的诉讼代理费5000元。上述款项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626.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13.00元,由被告阿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丽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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