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陈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28阅读量:(1765)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思刑初字第32号
公诉机关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生,福建省晋江市人,大专文化,个体,住普洱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6月10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普洱市思茅区看守所。
辩护人自开溶,云南国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伟刚,云南张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刑诉(201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冠、代理检察员钟泳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文忠及辩护人自开溶、王伟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在普洱市思茅区机场小区22号二楼以“广州市利达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雇佣幸某某、祁某甲、李某某、田某某、罗某某、祁某乙等人,在普洱市思茅区各处的小超市、小商铺等店内摆设具有赌博性质的苹果游戏机、打渔游戏机、大白鲨游戏机100余台,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非法营利880832.25元人民币。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法庭审理中,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罪名、事实无异议。辩护人王伟刚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某某开设赌场时间不长,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涉案营利已被扣押,愿意缴纳罚金,请求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判处缓刑。辩护人自开溶的辩护意见是:陈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陈某某的开设赌场的营利已经全部收缴,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某以“广州市利达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雇佣幸某某、祁某甲、李某某、田某某、罗某某、祁某乙等人,在普洱市思茅区的部分小超市、小商铺等店内摆设具有赌博性质的苹果游戏机、打渔游戏机、大白鲨游戏机100余台,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非法营利880832.25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陈某某摆设的具有赌博性质的苹果游戏机、打渔游戏机、大白鲨游戏机113台,扣押了用于开设赌场使用的7台台式电脑、1台笔记本电脑、1台监控录像机、2部手机、2张手机卡、8张银行卡、2本账本,扣押了开设赌场所得购买的1辆云JE3***本田雅阁牌汽车、1辆云JE2***长安牌汽车、1辆云JC8***长安牌汽车、1辆云KA9***长安牌汽车,扣押了违法所得11689元人民币。2部手机、2张手机卡、8张银行卡、2本账本、违法所得11689元人民币已随案移送。
上述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证明、抓获被告人经过证明、物证照片、账目清算报告、银行存款凭条、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等组织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己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文忠犯罪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所得的现金11689元人民币以及用违法所得购买的1辆云JE3***本田雅阁牌汽车、1辆云JE2***长安牌汽车、1辆云JC8***长安牌汽车、1辆云KA9***长安牌汽车,应予以追缴。被告人陈某某用于开设赌场的苹果游戏机、打渔游戏机、大白鲨游戏机113台,以及7台台式电脑、1台笔记本电脑、1台监控录像机、2部手机、2张手机卡、8张银行卡、2本账本,应予以没收。辩护人王伟刚和自开溶关于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并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罪刑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人民币。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所得的现金11689元人民币以及用违法所得购买的1辆云JE3***本田雅阁牌汽车、1辆云JE2***长安牌汽车、1辆云JC8***长安牌汽车、1辆云KA9***长安牌汽车,应予以追缴。被告人陈某某用于犯罪的苹果游戏机、打渔游戏机、大白鲨游戏机113台,以及7台台式电脑、1台笔记本电脑、1台监控录像机、2部手机、2张手机卡、8张银行卡、2本账本,应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白 凌
审判员 宋青松
审判员 杨 红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后永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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