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刘某甲、刘某乙与刘某丙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6-09-26阅读量:(1435)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726民初587号
原告刘某甲,女,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
委托代理人伍思妤,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乙,女,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
委托代理人伍思妤,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丙,男,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安昌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刘某乙诉被告刘某丙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二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甲、刘某乙撤回对被告刘某丙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刘某甲、刘某乙负担。
审判员 王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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