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郑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22阅读量:(1676)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黑0602刑初103号
公诉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海伦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2015年12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宋树印,黑龙江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萨检诉刑诉(201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大军、迟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宋树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郑某驾驶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东方某某装饰材料市场北侧的万峰路由东向西超速行驶时,将横过马路的被害人郑某某撞倒,郑某某被送至大庆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郑某报警,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民警在事故现场将郑某抓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0mg/100ml。经鉴定:郑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复合损伤死亡。大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东安分局对该起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郑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某负次要责任。
另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郑某表示谅解并撤回了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郑某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证人胡某某、刘某某、于某证言,被告人郑某供述,大庆市机动车检测站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果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郑某具有初犯、过失犯罪、自首、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请求对郑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郑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郑某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立新
审 判 员 王丹平
人民陪审员 李艳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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