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谢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6-09-21阅读量:(1244)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203民初3514号
原告谢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代理人李丽萍、丁叶杉,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原告谢某某以庭外和解由,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绿芳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姚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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