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厉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19阅读量:(1583)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凉民初字第2264号
原告历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永峰,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原告厉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历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永峰、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历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双方到河南开封市打工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曾于2009年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了离婚协议,但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此后双方分居至今。2013年3月及2014年,原告曾两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因被告联系不上,就撤回起诉。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故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被告陈某某辩称,原告陈述双方结婚过程、生育孩子的情况属实。因为孩子尚小,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历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01年5月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2002年1月举行了结婚典礼后同居生活,于2005年6月27日在凉州区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共同生活期间,于2002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甲;于2006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乙(现均与原告生活)?;楹蠓蚱薷星樯锌?,2006年,原、被告共同到河南开封市打工,在打工期间,因双方脾气性格不合,再加为家庭琐事经常争吵,致使双方感情出现裂隙,2009年双方矛盾加剧,双方遂签署了离婚协议,但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此后双方一直分居生活,期间,两个孩子随原告生活。2013年3月及2014年,原告曾两次向凉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因被告不到庭应诉,遂撤回起诉。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在审理中,经调解原告坚决不同意与被告和好。原告历某某表示月收入3000元,陈某某表示月收入5000元。对子女抚养,原告表示以被告的意愿而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双方自愿签署离婚协议后分居达6年之久,夫妻间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两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撤诉后,双方也未和好,可依法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双方离婚。对子女抚养,因双方均具抚养能力,原、被告各抚养一个孩子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历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陈某甲由原告历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历某某承担;婚生男陈某乙由被告陈某某抚养,抚养费由陈某某承担;待其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任其自择。原、被告互有探视子女的权利;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严 鹏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王俊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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