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19阅读量:(1355)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凉民初字第850号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永峰,系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10月16日在东河乡乡政府领取结婚证后共同生活。1988年双方生育长子刘甲,1990年生育次子刘乙,两子现均已成年。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吃喝嫖赌,恶习累累,原告对其行为稍加指正便招致其殴打辱骂,双方夫妻关系长期不和。2010年被告因盗窃罪被判刑4年6个月,2014年5月份刑满释放。在被告服刑期间,原告只身带着孩子在外省打工生活至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被告结婚后长期共同生活,婚姻存续期间,我们从来没有吵过架,我在服刑期间,原告还多次去看我,原告走新疆前,也曾去监狱征求我意见,所以我认为我们感情一直很好。并且双方都已经50多岁了,两个孩子都已经成年,离婚对孩子结婚也有影响,我们有义务给孩子盖好房子、娶媳妇,这些事情需要我们合作完成。所以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85年10月,原告与被告结婚后共同生活。婚后感情尚好。1988年双方生育长子刘甲,1990年生育次子刘乙,两子现均已成年。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然有吵嘴打架现象,但夫妻感情并未受到大的影响,两人相互扶持,将孩子抚养成人。2010年被告因盗窃罪被判刑4年6个月,服刑期间,原告还时常探望。2012年,原告将承包地交给他人耕种,处理了日常用的物品后,带着两个儿子到新疆务工谋生。2014年5月被告刑满释放,就到新疆寻找原告和儿子,但未见到原告。原告感觉夫妻感情难以维持,于是提起离婚诉讼。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位于武威市凉州区东河乡老庄村五组老家的房子5间。共同生活期间,形成外债25000元。
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村委会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共同生活后登记结婚,并抚育有子女,其婚姻有坚实的基础。但后来被告犯罪给家庭生活造成了极大影响,原告为生计带着两个儿子外出谋生,这个过程中,被告又无法给予帮助,影响到了夫妻感情。尽管双方分居已多年,但分居的原因主要是被告服刑,带有一定的被动性,因此不能以此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只要双方齐心协力,克服经济上的困难,帮助两个孩子成家立业,夫妻感情还可以修复,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财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海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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