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马某某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18阅读量:(1620)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1276号
原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郑小娟,嘉峪关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小娟、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5月11日3时许,被告李某某之子陈鹏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机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机场路与迎宾路T型路口南侧40米处时,将同方向步行的原告马某某撞倒。事故造成马某某受伤,陈鹏当场死亡,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前大灯、仪表盘、保险杠等部件不同程度变形损坏。该起事故经嘉峪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镜铁交警大队嘉公交认字(2014)第000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鹏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未戴头盔,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某无责任。陈鹏之母李某某是陈鹏唯一的合法继承人,故被告李某某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向原告赔偿损失。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马某某医疗费6277元、护理费3300元、交通费48元、误工费10500元、伙食补助费1530元,伤残赔偿金37929.56元(预估伤残等级为十级)、被抚养人生活费2128元,共计61766.56元。
被告辩称,陈鹏未留有遗产,事实上被告也未继承陈鹏的任何遗产,且放弃继承陈鹏遗产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1日3时许,被告李某某之子陈鹏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机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机场路与迎宾路T型路口南侧40米处时,将同方向步行的原告马某某撞倒。事故造成马某某受伤,陈鹏当场死亡,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前大灯、仪表盘、保险杠等部件不同程度变形损坏。该起交通事故经嘉峪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镜铁大队认定:陈鹏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马某某无责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主张由被告李某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其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各项损失。被告李某某自愿放弃继承权利。法律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清偿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据此,被告李某某对其子陈鹏的债务不负偿还责任。对原告马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8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祎
代理审判员 曹 静
代理审判员 张铭睿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董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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