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石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14阅读量:(1346)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武民初字第112号
原告石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年*月*日。
委托代理人王督、赵育恒,甘肃省陇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汉族,出生于19**年*月*日。
原告石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谈红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督,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某某诉称,原告入赘到被告家生活后吃尽了苦头,被告父母常无故辱骂原告人,要求原告夫妇搬出其家租房居住,被告则一言不发,完全不顾夫妻多年的感情。2011年底原告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双方自行承担抚养费。
被告李某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很好。原告称被告母亲随意对其辱骂并非事实,一家人在一起生活偶尔发生争吵是正常的,夫妻双方应共同努力维护家庭稳定,抚养年幼的孩子。原告2011年年底离家后被告及其亲友多次叫被告回家,原告则一直在外打工,这在当今社会属正常现象。被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2月6日按乡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原告入赘至被告家生活,同年4月8日在东江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09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李某甲;次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李某乙。2011年年底原告与被告母亲因琐事发生争吵后离家打工生活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原告与被告母亲发生争吵后离家生活至今,与被告本人并无纠纷,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夫妻双方应共同努力维护家庭的稳定,原告与被告父母的纠纷应通过沟通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有关民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石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谈红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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