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田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6-09-14阅读量:(1055)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武民初字第22号
原告田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
委托代理人董军翔,陇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督,陇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汉族,生于19**年*月*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马 鹏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晗君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