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张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14阅读量:(1294)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583号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冯效义,嘉峪关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东峰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效义、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11年相识谈婚,2013年2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其在兰州工作,双方长期分居。2013年10月回到嘉峪关后,被告经常喝酒后耍酒疯,威胁其人身安全。2014年2月23日双方因商量离婚再次发生争吵,次日其搬回兰州娘家居住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
被告刘某辩称,其与被告夫妻关系尚好,没有耍酒疯的行为,对原告的人身安全也没有进行威胁。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通过网络聊天相识谈婚,2013年2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没有生育子女。2013年4月原告到兰州工作,双方聚少离多。2013年10月原告回到嘉峪关,双方之间发生矛盾。2014年2月23日双方因商量离婚事宜再次发生争吵,次日原告搬回兰州娘家居住至今。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双方是经过慎重了解后缔结的婚姻关系,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感情尚好。由于双方两地分居生活,沟通不畅发生矛盾,再所难免。双方产生矛盾后未采取正确的处理方式解决,矛盾未得到及时化解。今后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敬互爱,遇事多沟通,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有重归于好的可能性,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东峰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万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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