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夏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14阅读量:(1105)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104号
原告夏某某。
委托代理人殷剑宏,甘肃殷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
委托人理人冯效义,嘉峪关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桂琴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14日、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殷剑宏、被告徐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冯效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徐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2年*月*日生一女,取名夏某甲。因婚前了解不够,共同生活中,因性格差异常为琐事发生吵闹,被告脾气暴躁,动辄即无理取闹、漫骂,甚至拿刀砍,为了孩子其一直忍让被告,维系着婚姻,但是现在其与被告见面不说话并分床而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依法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由其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徐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其与原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有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女儿出生后其发现原告开始玩游戏机,原告的工资基本上由其一人开销,此后双方主要就是为原告玩游戏机及家庭经济等琐事发生矛盾,多年来其母一直资助其与原告的生活,其也一直包容原告爱玩的不良习惯,操持家务,培养女儿。共同生活中仅有一次拿刀对原告,是因为在吵架中原告先动手,其情急之下才拿刀,但是并未伤到原告。2013年9月原告提出离婚,但并非因为感情问题,而是原告要用房屋作抵押,贷款偿还赌债。现其与原告的夫妻感情未破裂,愿意继续与原告共度难关,加之女儿尚小需要一个完整的家,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相识一年后于2001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01年*月*日生一女,取名夏某甲。共同生活中,因原告喜欢玩游戏机,致家庭经济拮据,双方常为经济问题发生矛盾,2013年起双方分室居住。现原告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女儿尚小需要完整的家,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因琐事发生矛盾是难免的,但是夫妻之间应当互敬互爱、坦诚相待,遇到矛盾时更应克制自己的行为、加强理解,为家庭的和谐安定尽到各自的责任。原告与被告之间在生活中虽为经济琐事发生矛盾,但已共同生活了十几年,双方均应珍惜,今后只要双方以家庭利益、子女利益为重,互谅互让,多加沟通,多包容、关心、理解对方,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亦无法定的判决离婚的情形,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了正确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夏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马桂琴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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