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叶某某、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09阅读量:(1264)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巢民一初字第01203号
原告:赵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夏放,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某,男。
被告:曾某,女。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叶某某、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立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夏放、被告叶某某、曾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被告叶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赵某某借款4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2%,被告叶某某出具借条给原告。被告曾某系被告叶某某妻子。因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原告请求被告叶某某、曾某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计算)合计552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叶某某、曾某辩称:两被告系夫妻。被告叶某某向原告借款40000元属实;被告现无能力一次性偿还,只能分期分批给付。
经审理查明:被告叶某某、曾某系夫妻。2012年9月27日,两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叶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赵某某借款4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四个月,被告叶某某出具借条给原告。原告提供借款后,被告叶某某未按期归还全部借款,仅付息至2013年8月底,借款本金及余息经原告催讨未果,致原告诉讼来院,请求被告叶某某、曾某共同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材料载卷佐证,其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叶某某出具借条给原告,注明借到原告40000元,且约定月利息为2%,双方对此无异议,现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未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利息计算有误,本院予以核减;两被告系夫妻,该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原告主张两被告共同偿还,两被告也未提出异议,故该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为维护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叶某某、曾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5600元(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3年9月1日起暂算至2014年4月1日,利随本清),本息合计45600元;
二、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原告赵某某负担105元,被告叶某某、曾某负担4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立群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蒋 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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