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王某与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09阅读量:(1326)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巢民一初字第00859号
原告:王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宏,安徽祥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某某,男。
原告王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方江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宏、被告毛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200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相恋。2007年7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毛欣舒、毛欣悦。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但近几年来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自2010年2月起原、被告便分居至今,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认为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婚生女毛欣舒、毛欣悦由法院确定抚养权。
被告毛某某辩称:一、为了双胞胎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二、两个孩子从四周岁开始,就是由我抚养,由于我在外地打工,交由我母亲照看,如果法院判决离婚,两个孩子由其母亲抚养更合适,我愿意每月最低支付1000元子女抚养费,如法院确定原、被告每人各抚养一个孩子,我也同意;三、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但有共同债务,结婚时借五姐毛某甲10000元、借三姐毛某6000元、借四姐毛某丁8000元、借大姐毛某乙3000元;四、原告所称的双方分居时间不准确,应该是在2010年9月时,我出差在外,原告向我发了一个短信便离家出走,后无法联系原告,至今双方未在一起生活。
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2007年7月4日登记结婚。同年7月17日生育双胞胎姐妹毛某戊、毛某丙。自2010年9月起原告即离开被告分居至今。2014年3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等载卷佐证,其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2010年9月起即分居生活至今,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婚生女毛某戌、毛某悦,每人各自抚养一个,其中毛某悦由原告抚养,毛欣舒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故本院对原、被告间上述意见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共同债务,故本院对双方请求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进行分割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毛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毛欣悦由原告王某抚养,婚生女毛某舒由被告毛某某抚养,子女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负担;
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水华
代理审判员 方江锋
人民陪审员 张荣杰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娟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