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莫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07阅读量:(1382)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肇端法民一初字第540号
原告:莫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委托代理人:张朝华,广东安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原告莫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朝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莫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9月1日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莫某甲。女儿出生后,原告与被告夫妻关系没有因此升华,相反,原被告双方却由于在对待经济财务、子女教育、与家人关系等生活问题上存在极大差异,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而发生矛盾纠纷,且双方经常发生激烈的吵架难以平复,导致夫妻感情越来越差,沟通也越来越少。原告与被告自2013年年底开始分居生活。现原、被告的婚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双方婚生女儿莫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女儿抚养费66000元给原告,女儿教育费和医疗费双方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各负担一半。3、依法分割原告和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宋某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莫某某与宋某某于2000年9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莫某甲。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不合及处理家庭关系等问题产生矛盾,矛盾产生后又缺乏及时有效的沟通,导致矛盾加剧。莫某某于2014年10月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宋某某离婚。
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根据莫某某与宋某某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莫某某与宋某某之间的夫妻感情目前尚未完全破裂,和好是有可能的。莫某某要求与宋某某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夫妻应可重归于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莫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财产分割费4000元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赖伟珍
代理审判员 葛雪媚
人民陪审员 何朝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文晓桥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