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6-09-06阅读量:(1365)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902民初00962号
原告舟山市新城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某某街道新城商会大厦**路**号。
法定代表人方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汉军,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婉君,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某。
被告方某某。
被告沈某甲,(现羁押于定海区看守所)。
被告庄某某。
被告陈某某。
被告夏某某。
原告舟山市新城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某某、方某某、沈某甲、庄某某、陈某某、夏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董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林婉君、被告沈某甲、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某某、方某某、陈某某、夏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沈某某、方某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9月17日,沈某某以购买酒水为由向原告申请借款,同日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沈某某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9月17日至2016年3月14日,月利率为15‰,每月20日按月结息,未按期归还借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陈某某、夏某某、沈某甲、庄某某为沈某某的上述借款及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等。起初沈某某尚能按约结息,但自2015年9月21日起,沈某某未按约结息,截止2016年3月4日,沈某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51040元未还。故起诉,要求被告沈某某、方某某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及2016年3月14日止的利息51040元,支付从2016年3月15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600元;要求被告陈某某、夏某某、沈某甲、庄某某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沈某甲、庄某某辩称:原告所诉均属实,现在无力还款。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被告沈某某、方某某、陈某某、夏某某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的本案借款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被告方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出具承诺函一份,载明愿意为被告沈某某的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身份证、结婚证、被告方某某的承诺函、借款申请书、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扣款业务自助回单、欠息计算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委托代理合同(以上证据原件核对后归还原告)及发票(原件)等证据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向被告沈某某发放了贷款,但被告沈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归还借款本息义务,属违约,应承?;箍罡断⒌拿袷略鹑巍K皆级ń杩钣馄诤蠓O⒗食龉夜赜诿窦浣璐实南拗菩怨娑ǎ霾糠治扌В嬷髡虐粗泄嗣褚泄嫉耐诖罨祭实乃谋度范ǎ晃シ捶晒娑?,本院予以准许。律师代理费依约应由被告沈某某承担,本院综合原告自身诉讼能力、涉案法律服务难易程度和律师工作量、服务成本及代理人可能承担的风险与责任,原告主张的5600元的律师代理费属合理费用,确定被告沈某某赔偿原告为本案实际支出的律师费为5600元。被告方某某对被告沈某某的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沈某甲、庄某某、陈某某、夏某某按约应对被告沈某某、方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归还原告舟山市新城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51040元,并支付从2016年3月15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沈某某赔偿原告舟山市新城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600元;
三、被告方某某、沈某甲、庄某某、陈某某、夏某某对原告上述第一、二项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9366元,减半收取4683元,由被告沈某某负担,由被告方某某、沈某甲、庄某某、陈某某、夏某某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具体预交金额根据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确定,具体承担金额由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舟山市农行南珍支行,账号19×××06。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董 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涵文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