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05阅读量:(1207)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溆民一初字第264号
原告: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显成,男,湖南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蒋建林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梁柏春、李小宜参加的合议庭,代理书记员王芝担任记录,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显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19**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争吵。加之被告好赌,对家庭不负责任,双方于2013年起一直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原告李某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结婚证明1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
2、溆浦县某村委会证明1份,拟证明被告杨某某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10年正月初八外出,与原告李某某失去联系,李某某一直在娘家居住的事实;
3、某乡某村委会证明1份,拟证明被告杨某某于2008年10月1日后就没有回过村,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
4、证人李某乙、李丙、杨乙出庭作证,拟证明原、被告关系不好,被告经常打牌赌博的事实。
被告杨某某未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对于原告李某某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故其内容是客观的,本院予以认定。
依据本院采信之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19**年**月**日,双方在溆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年**月**日生育长子杨丁,20**年**月**日生育次子杨戊。后被告经常打牌赌博,双方为此经常吵架,2012年起双方一直分居。2015年3月,原告李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被告缺乏家庭观念,经常打牌赌博,致使双方分居生活,现已分居满两年,由此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小孩一直随原告生活,且被告无法联系,故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宜判给原告抚养,被告应承担部分抚养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四)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杨丁、杨戊由原告李某某抚养,被告杨某某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600元,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为止。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蒋建林
人民陪审员 梁柏春
人民陪审员 李小宜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王 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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