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律师案例 - 杨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9-01阅读量:(1676)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新民初字第548号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常静,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阳,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世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常静、李阳,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某某诉称,杨某某与赵某某于2002年经人介绍认识并同居,同年生育长子赵某,20**年**月**日双方在唐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年**月**日生育女儿赵某甲。杨某某与赵某某结婚后,因生活习惯不同、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长期分居,现在杨某某带着女儿赵某甲在郑州生活,赵某某带着儿子赵某在平顶山生活,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诉至法院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判决双方离婚;2、婚生子赵某由赵某某抚养,女儿赵某甲由杨某某抚养,赵某某每月支付赵某甲抚养费700元;3、对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平顶山某小区的房屋)依法予以分割;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赵某某承担。
赵某某辩称,赵某某不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尚可,能继续生活下去;而且两个孩子年龄小,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
经审理查明,杨某某和赵某某婚前经人介绍认识并同居,20**年**月**日生育一子名赵某,20**年**月**日双方在唐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年**月**日又生育一女名赵某甲。2012年11月,杨某某去郑州工作,双方开始两地分居,因缺乏沟通引发矛盾,以致引起诉讼。
上述事实,由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杨某某与赵某某结婚多年,且育有一子赵某、一女赵某甲,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夫妻双方在生活中因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对此应经常沟通,互谅、互让,避免矛盾加深。故本院对杨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杨某某与赵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顾世法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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